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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青年商会章程
作者:郴州市青…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9

郴州市青年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郴州市青年商会,简称郴青商会,英文译名为:Chenzhou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ZYCC

第二条  郴州市青年商会是全市性的青年企业家、青年经营管理者及工商界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的群众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吸纳郴州市的广大商界青年作为本会的会员,是郴州市共青团组织联系商界青年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郴州市的青年企业家、在企业工作的青年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商界青年优秀代表和组织都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着眼经济建设大局,为商界青年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引导商界青年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本会信条:发展青商、携手创业、塑造精英、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郴州市委员会,登记机关是郴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共青团郴州市委员会和郴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委大院综合大楼四楼共青团郴州市委员会青工青农部办公室(挂牌:郴州市青年商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郴州市青年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商界青年提高综合素质;

2、沟通商界青年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商界青年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

3、举办经贸洽谈会,建立经济协作网,促进商界青年进行经济协作;

4、组织商界青年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合作与交流;

5、反映商界青年的意愿,维护商界青年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单位、团体三种会员。按行业设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郴州市青年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高中文化程度以上,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青年企业家、青年厂长(经理)、青年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商界青年的优秀代表,经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经各级团委、各行业、各级商会、协会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二)经秘书处批准通过;

(三)本会统一印制会员通讯录、会员证书等,并向会员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各分团每月开展一次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本会组织商业论坛、消费调查、行业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对热爱本会、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会应予表彰奖励。本会设立先进单位(团体)会员先进个人奖,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发给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一)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630日以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交纳的,需向协会提出报告并说明情况,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研究后,给予延期或减免。对本年度不交纳会费的,也不说明情况并未取得秘书处同意的会员单位(个人),视其为自动脱离协会,其会籍予以注销。

(二)长期不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违反本章程的,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的资格,撤换或罢免其在会的职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都必须履行按章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收取标准分别为:本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是会员1000/年,理事2000/年,常务理事4000/年,副会长10000/年,常务副会长15000/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会费标准增减幅度。会员不得以有价票券、服务、实物等抵冲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业务经费:主要用于青商会各工作机构的业务活动,该项经费根据当年收入情况由各工作机构于每年度初向协会秘书处呈报经费计划,经秘书处核准后拨给。

(二)行政经费:主要用于青商会组织的会议、接待等各项开支,由青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一)统一收支:所有收入和支出设一个帐户,在郴州市会计核算中心开设专户,专款专用,财务联络员(出纳)设在郴州市青年商会秘书处。收入必须及时归集入帐,所有费用支出须经会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每年收支情况必须向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报告,本届收支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报帐程序:先由经手人在发票上签名,再由证明人签名,然后报会长签名同意,方可到出纳报销。原始报销证件手续齐全,所有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经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严格遵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三)资金审批制度:所有支出均实行一支笔审批,须呈报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开支。

(四)借支现金办理借款手续:凡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须报会长审核同意,并在两个月内办理报帐手续。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规定,办理款项收付结算,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限额,不得挪用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现金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六)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项登记银行帐,并将余额及时与银行帐单相对,做到日清月结,并在每季度末报会长会议。

(七)按规定分科目认真做好帐目登记。青商会收入应及时入帐,做好原始凭证的编制、汇总、审核工作,会计帐薄真实、准确,认真做好财务情况说明书。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资料,都应定期收集、张力、审查、核对、妥善保管,防止损失和遗失,管理期限应遵照财政部门的有关条件执行。

(八)青商会对所属工作机构和工作部门的经费有监督使用的权力,各工作机构和工作部门应将其它收入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向青商会报告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商会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

(一)收取团体会费:本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鼓励多交会费,多交部分视同捐赠,对捐赠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工作总结大会上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公布并致谢或表彰。

(二)本会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须向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会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

(四)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以赞助单位命名的某种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并在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五)本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参加商界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归本会所有,必须交回本会。赠给个人的财务,价值2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会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六)青商会鼓励所属工作机构和工作部门通过有偿服务、积极创收、青商会各工作机构在其他方面取得的劳务报酬、社会援助及捐赠等,按有关规章制度在充分调动各工作机构和工作部门积极性的前提下,由秘书处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各工作机构和工作部门创收的各种款项及捐赠,主要用于业务活动,不得随意挪用和转让。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七月六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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